淮南:關于對《姚家灣地塊城中村改造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意見征集
為推進田家庵區(qū)姚家灣地塊城中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房屋、附屬物征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淮府〔2021〕79號)、《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淮府〔2020〕81號)等文件精神,田家庵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了多次討論和論證,現(xiàn)將該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征遷范圍內廣大民眾意見和建議,公示期30日。
附:《姚家灣地塊城中村改造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
聯(lián) 系 人:程晉成
聯(lián)系電話:6315867
電子郵箱:sgz1122@163.com
附件:
姚家灣地塊城中村改造征收集體土地
補償安置方案
(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淮南田家庵區(qū)姚家灣地塊城中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房屋、附屬物征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淮府〔2021〕79號)、《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淮府〔2020〕8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項目征收范圍四至界限:東至龍湖公園,西至洞化截洪溝,北至淮河圈堤,南至規(guī)劃湖興路(具體詳見建設用地規(guī)劃圖)。
第三條 田家庵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該項目征收補償工作,并委托舜耕鎮(zhèn)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二、征地和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
第四條 征地補償費用的發(fā)放對象,一般應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的土地,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承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
第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區(qū)片地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執(zhí)行。
第六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包括建筑物、裝飾裝潢、生產設施、生活設施等,青苗包括作物、林苗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按《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淮府〔2020〕81號)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執(zhí)行。其中:生活設施固定衣柜補償面積不得超過應補償房屋面積的15%。
第七條 對于非法占地建設的房屋及其他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八條 凡在擬征土地上搶栽的苗木、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及其他構筑物,不予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九條 本次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被征收戶按以下兩種方式補償安置: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安置。
第十條 貨幣補償安置對象須是戶籍在田家庵區(qū)姚家灣地塊城中村改造項目區(qū)域內常住人口(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承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安置人員。
貨幣補償安置按《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淮府〔2020〕81號)規(guī)定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計算補償金額。征收農戶住宅的貨幣補償標準:
(一)依法辦理用地和規(guī)劃建設審批手續(xù)或已登記發(fā)證的住宅,其貨幣補償標準為:
1、依法辦理用地和規(guī)劃建設審批手續(xù)的,按批準建筑面積予以100%補償。
2、已登記發(fā)證的住宅,按證載面積予以100%補償。
(二)未登記發(fā)證,在2004年淮南市農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構筑物普查登記在冊,在規(guī)定的宅基地面積內的建筑物,按登記在冊建筑物面積予以100%補償;登記在冊但超過規(guī)定的宅基地面積外建設的建筑物,按本市補償標準的50%給予補償。
(三)2004年淮南市農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構筑物普查登記后,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未登記發(fā)證住宅貨幣補償標準:
1 、符合“一戶一宅”且在規(guī)定的宅基地面積內建設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的,按補償標準的100%補償,超出部分不予補償。人均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計算補償面積,按補償標準的100%補償。
2、超出“一戶一宅”規(guī)定的宅基地面積外建設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由被征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認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機構復核后在鄉(xiāng)(鎮(zhèn))、村(社居委)指定地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內建設的住宅存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與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并存的,在計算補償面積時扣除第一項、第二項應補償面積后,剩余部分按本條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計算補償面積。
各類情況補償建筑面積不疊加,不重復計算。被征收戶在項目征收范圍內,有2處及以上房屋的,合并1處丈量測算,且只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第十一條 產權調換安置
(一)產權調換安置對象
1、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屬于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對象:
(1)公安機關登記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人口。
(2)在征地預公告后因婚姻、出生、軍人退役、刑滿釋放遷入的人員。
(3)原為常住人口的現(xiàn)役士兵。
(4)國家政策性移民遷入的常住農業(yè)人口。
(5)征地時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歷次征地中應安置而未安置的人員。
(6)原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服刑人員(含戶口已注銷的服刑人員)。
(7)雖戶口遷出但仍在讀的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含技工院校學生)。
(8)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應為安置人員的情形。
2、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補償按戶內符合條件的安置補償對象,按人均建筑面積40 平方米等面積調換安置住房,互不支付差價。實行異地安置的,根據征收區(qū)域就地安置房屋和異地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
每個安置人口可申請增購15平方米安置房,增購的住宅面積按建安成本價購買;超出55平方米部分,按同地段房屋評估價購買。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的房屋,按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guī)定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戶可增加1人計算安置的住房面積:
(1)被拆遷人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未繼續(xù)生育子女的。
(2)被拆遷人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3、下列人員不屬于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對象:
(1)歷次征地已安置人員。
(2)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不符合規(guī)定遷入或者入戶的人員。
(3)夫妻雙方已享受一次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政策的人員。
(4)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前已經遷出的人員。
(5)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承包地,沒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受的權利,不承擔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人員。
(6)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不應列為住房安置對象的人員。
(二)安置房戶型、面積、選定順序及抵扣補償
本征收區(qū)域實行就地還原和異地還原安置形式,具體安置樓棟位置、戶型、面積由田家庵區(qū)姚家灣城中村地塊征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公布。被征遷人選定安置房的順序由其簽訂協(xié)議并交房的順序確定。
(三)其它:
1、搬家費:800元/戶,主動配合拆除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按戶給予2000元拆除費用。
2、對于自行搬家困難,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完成搬家的,由被征遷戶本人提出申請,經田家庵區(qū)姚家灣地塊城中村改造項目征遷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另行給予政府助搬。
3、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人戶籍人口數(shù)計算,選擇現(xiàn)房安置臨時過渡期為4個月,每人每月按260元的標準支付;只有1人戶按每月500元支付;選擇期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12個月后每半年支付一次臨時安置費,待安置房交付時另行支付4個月臨時過渡期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為36個月,超過36個月不能交付還原房給被征收人,征收人將提供不低于安置房價值的現(xiàn)房給被征收人進行妥善安置。
四、非征收區(qū)域內戶籍居民購買或建設房屋的補償辦法
第十二條 在被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且已辦理用地或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的,審查認定后參照集體土地上被征房屋貨幣補償辦法給予補償。未辦理用地和規(guī)劃建設審批手續(xù)的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十三條 在被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2004年淮南市農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構筑物普查時登記在冊,參照集體土地上被征房屋貨幣補償辦法給予補償。2004年淮南市農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構筑物普查登記之后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擁有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繼承房屋的,所繼承房屋參照集體土地上被征房屋給予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五、被征收集體土地上工業(yè)、倉儲、辦公、商業(yè)等
用途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第十五條 工業(yè)、倉儲、辦公等用途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辦理了用地和規(guī)劃建設審批手續(xù)的,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六條 商業(yè)用途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一)商業(yè)用途房屋認定方式、認定面積及具備條件:
1、已辦理規(guī)劃、建設審批手續(xù)的,按規(guī)劃確定商業(yè)用途房屋面積,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2、未辦理規(guī)劃建設審批手續(xù)的,在2004年度淮南市農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構筑物普查登記時登記在冊,2017年1月1日以后一直從事商業(yè)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經營的合法手續(xù)及證照),沿城市主干道的房屋,只認一層,縱深不得超過10米。
(二)補償辦法為:按認定的商業(yè)用途房屋面積等面積予以產權調換。產權面積與安置面積等同部分,被征收人與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被征收人補償給征收人的差價部分按50%支付,征收人補償給被征收人的差價部分按實際差價支付;室內裝修及附屬物按評估價補償。
第十七條 因征收合法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業(yè)、停產等損失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費標準為:商業(yè)用途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0元;工業(yè)、倉儲、辦公等用途房屋每月每平方米20元;均按6個月計算。
第十八條 確因生產經營安裝的機械設備搬遷的,給予一定的設備搬遷費,搬遷費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組織搬遷,被征收人予以協(xié)助,所需費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搬遷費用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市場價支付。
六、獎勵
第十九條 凡在規(guī)定時間內騰空房屋、交出鑰匙的,房屋進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后不予補償?shù)姆课菝娣e可按照360元/平方米進行獎勵。該部分的室內裝修及附屬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提前簽約獎勵:自本方案發(fā)布15日后起(含15日)45日內簽約的,按每戶200元/天×提前簽約天數(shù)。
七、預征收
第二十一條 本項目依法采用預征收方式實施。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xié)議達到一定比例后,征收人發(fā)布交房公告,已簽訂的征收安置補償協(xié)議自交房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征收人自被征收人交房(領取交房確認單)之日起向被征收人計算發(fā)放臨時安置費。
八、附則
第二十三條 評估工作的方式、方法
?。ㄒ唬┰u估原則
堅持依法、公開、公正、透明原則;堅持公眾與當事人參與原則。
?。ǘ┰u估機構的確定
1、在淮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均有資格被遴選。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組織被征收人從備案的評估機構中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
2、被征收人代表現(xiàn)場參與評估機構搖號選定工作,公證機構全程公證,紀檢、監(jiān)察部門全程監(jiān)督。
3、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如有異議,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方案所稱面積是指建筑面積。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田家庵區(qū)姚家灣城中村地塊征遷工作領導小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研究決定。